免费下载国标GBT 19229.2-2011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 第2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 第 2 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GB/T 19229《燃煤烟气脱硫设备》分为 4 个部分:

—— 1 部分:燃煤烟气湿法脱硫设备;

—— 2 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

—— 3 部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

—— 4 部分:燃煤烟气氨法脱硫设备。

本部分为 GB/T 19229 的第 2 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环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75)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武汉凯迪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求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葛介龙、高翔、王剑波、王少权、李雄浩、林驰前、王自宽、孙琦明、陈有富、

王明亮、钟毅、张力。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

2 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适用范围、工艺系统、技术性能要求、 检验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以钙基吸收剂的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设备燃气、燃油、垃圾和生物质燃 烧以及冶金、建材等工业炉窑的尾部装设的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设备也可以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工艺系统

4.1 总体布置及流程

4.1.1 烟气脱硫设备选用的工艺及布置方案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典型的干法/半干法

烟气脱硫工艺流程见附录A

4.1.2 综合考虑设计要求、场地环境、吸收剂条件、经济性等因素确定脱硫吸收塔的型式和数量根 据粉煤灰及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要求确定是否设置预除尘器常用的脱硫设备的配置方式见附录C

4.1.3 脱硫岛构、建筑物中防火设施的布置、防爆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222的规定。

4.1.4 改造增建脱硫设备时应避免拆迁正在运行的主体设备的生产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当不能 避免时也应采取合理的过渡措施。

4.1.5 吸收剂可直接从市场上采购符合品质要求的成品也可因地制宜地在主体工程附近制备吸收剂。 吸收剂的制备、储仓设施宜集中布置在吸收塔附近并且宜在主导风向的下游布置吸收剂的运输、卸 料、贮存等环节应有防止粉尘飞扬进入环境的措施。

4.1.6 脱硫的电控设备宜与主体工程的电控设备合并布置在同一电控楼内当需要设置独立的脱硫电 控室时宜布置在脱硫装置的附近。

4.2 烟气系统

4.2.1 烟气系统一般由脱硫除尘器、风机、吸收塔、烟道、烟气挡板门、测量和控制设备等组成。

4.2.2 新建机组配套建设的脱硫装置不宜设置烟气旁路,确需设置时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审批批准。

4.2.3 改造增建脱硫装置时可保留原引风机在脱硫装置后设置脱硫风机原引风机出口可设置全 流量旁路烟道及旁路挡板门旁路挡板门应有良好的可操作性能和零泄漏率。

4.2.4 脱硫装置应呈负压状态运行脱硫风机的选型和配置应符合DL/T 468的规定。

4.2.5 根据选用的脱硫工艺及主体工程的运行特性必要时可设置净烟气回流风机及回风烟道。

4.3 吸收塔

4.3.1 脱硫降温用的工艺水可通过单级或多级雾化装置加入吸收塔中也可采用吸收剂浆液或增湿灰

的方式加入到吸收塔中。

4.3.2 吸收塔宜采用钢结构吸收塔的进口、出口应设置补偿器可设置烟气导流构件。

4.3.3 吸收塔上宜设置供操作、测试、巡检、维护用的平台和扶梯并符合GB 4053.1~GB 4053.3

规定。

4.3.4 吸收塔的设计应符合规范GB 50017和技术文件的规定钢板厚度应为计算厚度加上磨损、腐蚀、 钢板厚度负偏差等厚度附加量。

4.4 脱硫除尘器

4.4.1 脱硫除尘器宜采用高效低能耗的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

4.4.2 电除尘器

4.4.2.1 电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 JB/T 5910、DL/T 514 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4.2.2 电除尘器高压电源应符合JB/T 9688的规定电除尘器低压控制装置应符合JB/T 10862的规定。

4.4.2.3 电除尘器用瓷绝缘子瓷套、转轴、棒形支柱及穿墙套管应符合JB/T 6746.1~6746.4的规定。

4.4.2.4 电除尘器的气流分布试验方法应符合JB/T 7671的规定。 

4.4.2.5 当电除尘器作为脱硫除尘器时宜选择振打加速度衰减小的机械振打方式;入口粉尘浓度特 别高时宜在脱硫除尘器入口设置预沉降装置。

4.4.2.6 脱硫除尘器灰斗型式宜设计成船形,便携式硬度计以方便与流化槽的衍接。

4.4.3 袋式除尘器

4.4.3.1 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的清灰方式。袋式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遵循GB/T 6719 JB/T 8532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4.3.2 袋式除尘器宜结合运行方式、清灰方式、烟气及粉尘特性、滤料特性等因素确定过滤速度 用于脱硫除尘时 过滤速度宜不大于0.85 m/min。 

4.4.3.3 袋式除尘器的滤料、滤袋应符合HJ/T 324 、HJ/T 326、HJ/T 327的规定滤袋的设计使用寿 命不低于2年。 

4.4.3.4 袋式除尘器的滤袋框架宜采用不锈钢或表面经有机硅防腐处理的碳钢并符合HJ/T 325的规

定。

4.4.3.5 袋式除尘器控制及清灰喷吹用的压缩空气品质应满足附录B中的规定。

4.4.3.6 喷吹用的电磁脉冲阀应符合 HJ/T 284中的规定阀中的膜片使用寿命在设计条件下运行累计 喷吹不低于106 次。 

4.4.3.7 电磁脉冲阀应有防雨等保护措施。

4.4.3.8 袋式除尘器的灰斗、流化槽应设计有防烟气结露的加热设施。

4.4.3.9 袋式除尘器应设置温度检测和差压控制仪并具有超温超压报警功能,差压控制仪应符合JB/T

10340的规定。 

4.4.3.10 袋式除尘器宜按离线检修方式的要求进行设计及配置。

4.4.3.11 袋式除尘器的设计应使进入各室的气量基本均衡并设置必要的导流装置以防止局部高流速 气流冲刷滤袋。

4.4.4 电袋复合除尘器

4.4.4.1 电袋复合除尘器的电除尘单元设备和袋过滤单元设备应分别符合4.4.2和4.4.3的规定。

4.4.4.2 电袋复合除尘器宜结合配置方式、运行方式、清灰方式、烟气及粉尘特性、滤料特性、经济

性等因素确定过滤速度。 

4.4.4.3 电袋复合除尘器宜设置烟气旁路旁路挡板门应零泄漏。

4.4.4.4 电除尘与袋过滤之间的过渡区宜设置烟气导流装置。

4.5 吸收剂储运制备系统

4.5.1 应综合考虑吸收剂的品质、经济性、供给稳定性、脱硫工艺、脱硫要求等因素选择吸收剂的种 类及采购型式。 

4.5.2 吸收剂可采用生石灰粉、消石灰粉、消石灰浆液以及主要组分是氢氧化钙且品质符合要求的工 业废碱液或粉渣(如电石渣等)吸收剂的品质要求参见附录B的规定。

4.5.3 吸收剂的浆液制备应符合HJ/T 179中的规定。

4.5.4 吸收剂仓的容积应综合考虑吸收剂的采购形式、制备方法、吸收剂的物性、设计工况时的消耗 量、供应的稳定性等因素后确定。当选择与脱硫装置同步运行且无中间输送环节的吸收剂制备装置时 吸收剂仓的有效储粉量宜满足主体工程最大连续出力运行时24h~48h吸收剂的消耗量;当单独设置吸收 剂制备装置且有中间输送及存贮环节时吸收剂料仓的总储量宜满足主体工程最大连续出力运行时 48h~72h吸收剂的消耗量。

4.5.5 存贮吸收剂的料仓应有防结垢、防搭桥、防扬尘的措施。 

4.6 吸收剂消化设备

4.6.1 根据脱硫工艺的需要、吸收剂品质及供应稳定性确定吸收剂制备装置的型式。

4.6.2 吸收剂的干式消化宜在密闭的负压条件下进行并应装有温度检测仪。

4.6.3 单独设置的干式消化装置及中间贮存、输送系统应有防止粉尘进入环境的措施消化过程产生 的乏气宜无害化处置 消石灰的中间存储及输送设备宜考虑防粘结、防堵塞的措施。

4.6.4 控制消化速率使消石灰含水率宜不高于1.5%

4.7 粉体物料输送设备

4.7.1 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环境条件、输送距离、经济性、原有输送系统的配置等确定合适的输送 方式输送设备应采用干式输送方式可选用正压气力输送系统或负压气力输送系统等输送设备的选 择及选型应遵循DL/T 5142和JB/T 8470的规定。

4.7.2 脱硫副产物和粉煤灰宜各自设置灰库集中布置分开贮存。

4.8 灰循环设备

4.8.1 脱硫除尘器收集的脱硫副产物在脱硫装置内部进行输送及中间存贮时宜采用流化槽。若脱硫除 尘器为电除尘器时末电场应设计有可减少粉尘二次飞扬且性能可靠的装置流化槽应设置加热装置 流化槽内表面壁温应高于烟气的露点温度使灰保持良好的流动性能。

4.8.2 流化槽的容积应能适应脱硫除尘器的安全运行、脱硫工况波动时循环灰量变化情形的需要。

4.8.3 流化槽应设置料位检测装置。

4.9 水系统设备

4.9.1 脱硫设备中的用水包括:吸收剂的消化水、烟气降温用的工艺水、脱硫辅助设备的冷却用水

各种用水的水质要求见附录 B 的规定。

4.9.2 水泵系统宜设置有压力自平衡的调节装置。

4.10 压缩空气品质要求

4.10.1 袋式除尘器喷吹用压缩空气、仪用压缩空气的品质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5 技术性能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烟气脱硫设备应按照国家及有关行业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及验收并符合

“三同时”原则。

5.1.2 烟气脱硫设备设计时原则上采用单元制。如经充分论证当采用其它配置时无论主体工程

7 GB/T 19229.2—2011

以何种方式组合运行经烟气脱硫设备后排放的烟气中的二氧化硫(SO2)、粉尘浓度应满足排放标准

要求。

5.1.3 烟气脱硫设备应设置必要的热工检测仪表根据设计要求实现设备的启停、运行工况的监控

与调整、联锁保护等。

5.1.4 根据烟气脱硫设备所需的耗气量及品质要求结合主体工程原有气源的供应状况确定压缩机

的选型及配置空压站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5.2 技术性能要求

5.2.1 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的技术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烟尘、SO2 的排放浓度应符合 GB 13223 及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锅炉最低连续稳燃负荷条件运行时脱硫装置可实现连续运行;

——烟气脱硫设备的整体使用寿命与主体工程的使用寿命相一致;

——设备可用率应不低于 95%

5.2.2 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宜用于处理燃用中、低硫燃料的烟气净化。

5.3 材料要求

5.3.1 烟气脱硫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应遵循 GB 150 的规定非压力容器应符合 JB/T 4735 的规定所

用的钢材应附有钢材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

5.3.2 钢制设备所用的钢材应符合 GB/T 699、GB 912 GB/T 3077 的规定。

5.3.3 烟气脱硫设备中的非金属设备及管道应符合 GB/T 19229.1 的规定。

5.3.4 吸收剂浆液雾化装置宜采用具有优良耐磨、耐蚀性能的材料。 

5.3.5 烟气脱硫设备的保温、油漆应符合 DL/T 5072 的规定。 

5.4 制造要求

5.4.1 烟气脱硫设备钢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017 的规定钢结构的施工应符合 GB 50205 的规定。

5.4.2 钢制设备、材料的焊接应符合 DL/T 678、DL/T 869 的规定。 

5.4.3 电除尘器的制造应符合 JB/T 5911 的规定。

5.4.4 吸收塔的垂直度要求应小于 2mm/m累计偏差应不大于 50mm

5.4.5 非金属设备及管道的制作应符合 GB/T 19229.1 的规定。 

5.4.6 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的制造应符合JB/T 8532、HJ/T 325、HJ/T 327、JB/T 10921、JB

10191的规定。 

5.5 电气和控制要求

5.5.1 烟气脱硫设备的电气和控制的设计应符合 DL/T 5153、DL/T 5175 DL/T 1083 的规定。

5.5.2 烟气脱硫设备的热工自动化系统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控制器(PLC)其功能包

括数据采集和处理(DAS)、模拟量控制(MCS)、顺序控制(SCS)及联锁保护。

5.5.3 烟气脱硫设备的防雷、接地措施应符合 DL/T 621 GB 50057 的规定。

5.5.4 检测仪表和执行装置的设置应满足烟气脱硫设备运行监控的需要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配 置、安装应符合 HJ/T 75、HJ/T 76 的规定。

5.6 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

5.6.1 烟气脱硫设备的抗震要求应符合 GB 50011 的规定。 

5.6.2 烟气脱硫设备的噪声控制应符合 GBJ 87 的规定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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